裁判文书详情

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根竹二屯与平南县人民政府、平南**管理处林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根竹二屯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平南**管理处林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查明,原告以被告平南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20日给第三人平南**管理处颁发的№.025XXX号《山权林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证并判决第三人返还该证的林木、林地给原告。一审裁定认为,原告提出要求第三人平南**管理处返还该证的林木、林地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025XXX号《山权林权证》系被告平南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20日向第三人颁发的,该证颁发给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已经超过了20年,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根竹二屯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根竹二屯上诉称,上诉人于2000年4月与一审第三人发生纠纷时,才得知被上诉人颁发№.025XXX号《山权林权证》给一审第三人,因此,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于1984年12月20日向一审第三人颁发№.025XXX号《山权林权证》,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请求撤销该证。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上诉人不知道被上诉人的该颁证行为,其提起本行政诉讼的期限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