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王**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缪**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田铧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奉节**办事处不服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巫**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巫**政局、第三人陈**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巫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巫溪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