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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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