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廖**、廖**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节县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廖**、廖**及王**、廖**的委托代理人毕**,王**、廖**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奉节县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邬小*,第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廖**、第三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廖**、廖**以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廖**、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廖**、廖**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王**、廖**、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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