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廖**、廖**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节县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廖**、廖**及王**、廖**的委托代理人毕**,王**、廖**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奉节县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邬小*,第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廖**、第三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廖**、廖**以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廖**、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廖**、廖**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王**、廖**、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