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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丁**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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