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波诉被告大竹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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