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诉被告独山**管理局、独山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当事人就涉案房屋的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原告普定县鸡场坡乡肖家村波治村民小组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普定县**民委员会、李**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普定县鸡场坡乡肖家村波治村民小组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普定县**民委员会、王**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普定县鸡场坡乡肖家村波治村民小组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普定县**民委员会、陈**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黄**、黄**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代光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健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都匀市人民政府土地行在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正凤诉被告桐**政局、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梁正术婚姻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罗**等3人与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兴仁县黔**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华电**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林木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14行终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