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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诉独**管局等撤销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诉被告独山**管理局、独山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当事人就涉案房屋的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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