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