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陈**,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王**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