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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成珍诉被上诉人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崔**、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崔**、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2014年9月3日,延安**民法院作出(2014)宝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判决宣告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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