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延安市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延安**管理局及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安市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延安**管理局及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延安市宝**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安市宝**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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