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有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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