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有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原俊峰与延安**理办公室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延安**限公司与被告延**管理局、第三人绥德县公安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贾**、第三人任万红、洛川天**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周**与富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诉某某政府、第三人陈*甲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因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某某公司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某某公司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冯雅诉被告志丹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撤销房产证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