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呼**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呼**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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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原俊峰与延安**理办公室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延安**限公司与被告延**管理局、第三人绥德县公安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贾**、第三人任万红、洛川天**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延安市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延安**管理局及第三人刘**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诉某某政府、第三人陈*甲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因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某某公司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某某公司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冯雅诉被告志丹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撤销房产证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