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呼延敏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朱**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呼**诉被告延安**理办公室、第三人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呼**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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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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