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原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石房权证惠农口区字第H*******号和第H******号房屋所有权共有行政登记,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诉机关原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已更名为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8月11日,原告张**以其与第三人沈**私下就争议房屋进行和解,并认为无需再行解决房屋行政登记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