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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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