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夏国龙医**川国龙医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某某诉民和县房产局房屋登记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银川**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恒大**限责任公司与何**、赵**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与平罗县人民政府、平罗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纳**与银川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庞**与西吉县将台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石永亮婚姻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第三人沈安源房屋行政登记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