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纳*平诉被告银川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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