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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民和县房产局房屋登记撤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为与被告民和回族**房产局、第三人马某某房屋行政登记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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