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湘诉被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原告贾*湘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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