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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业管理局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下称米东区政府)、乌鲁木**园林管理局(下称米东林管局),原审第三人蔡会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努**、米东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米东林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王*、原审第三人蔡会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之诉争系关于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依上述法律规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决,应当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在未向相关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并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法相悖,其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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