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尼勒克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被上诉人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尼勒克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