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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尼勒克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尼勒克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尼勒克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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