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康振有诉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分局、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天津**限公司规划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因上诉人康振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康振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蒋**与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尼勒克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于文业房屋行政登记中止裁定书
昌吉**管理局与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审上诉人木沙、李**与原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贾**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呼**民政局与丁自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拱俊岭与天津市**东丽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庄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