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振有与天津市**规划分局、天津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康振有诉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分局、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天津**限公司规划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因上诉人康振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康振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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