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拱*岭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拱俊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拱俊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康振有与天津市**规划分局、天津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于文业房屋行政登记中止裁定书
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审上诉人木沙、李**与原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贾**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呼**民政局与丁自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沁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赵**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东丽**庄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