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拱俊岭与天津市**东丽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拱*岭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拱俊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拱俊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