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于文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认为作为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将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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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蒋**与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尼勒克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昌吉**管理局与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贾**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张**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额敏县人民政府、额敏县国土资源局、李**、李**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呼**民政局与丁自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振有与天津市**规划分局、天津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拱俊岭与天津市**东丽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