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国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日照**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兆法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刘**等与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小勇诉东阿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庆云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任**等与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