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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董**工伤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央**直属库与中央**直属库夏津有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同时,201302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用人单位为中央**直属库夏津有限公司,本案被诉的关于撤销(201302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也是针对中央**直属库夏津有限公司和董**作出,因此,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为中央**直属库夏津有限公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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