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任**、任**、武长会诉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任**、任**、武长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原告刘**、刘**等与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小勇诉东阿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庆云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某某、范*与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许可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张**、周**、汤桃力、王**、陈**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