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任**等与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任**、任**、武长会诉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任**、任**、武长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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