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