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东阿县民政局、第三人黄*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刘**、刘**等与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庆云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任**等与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某某、范*与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许可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