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诉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刘**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刘**撤回对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