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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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