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刘**等与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殷**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