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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港区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北路区域改造项目是日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11年度旧城区改建项目并列入2011年度全市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日照市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日照市**港分局分别于2012年1月5日作出了《关于东关北路区域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该项目符合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日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u0026ldquo;十二五u0026rdquo;规划并纳入日照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日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港区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内房屋进行征收并改造。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为海曲路以北,山东路以南,营子河以西,区级机关办公大院、太阳城市场、原食品厂以东(以房屋征收红线为准)。李**所有的位于舒斯贝尔街(房权证号日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列入此次征收范围。

日照市东港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照市东**管理办公室、日照市**道办事处于2012年1月5日就日照市东关北路区域改造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环境影响与社会评价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急保障等进行了评估,结论是由于市、区领导重视、设计合理、保障有力而且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社会不稳定系数极小,属于无风险工程。东港区政府于同年1月9日在改造区域公布了《关于公布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通告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及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9条意见及建议。同年2月11日,东港区政府在改造区域内公布了《关于东关北路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因只有极少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所以东港区政府未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听证会。东港区政府遂于同年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次日又发布了《关于征收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及《关于征收东关北路区域内房屋的公告》。该东关北路区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由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东港**办事处组织实施。

2012年2月15日,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征集东关北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候选房屋评估机构。同年2月18日,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公布了《关于选定东关北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要求东关北路区域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参加评估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月20日下午5时-6时在东关北路拆迁改造指挥部进行集体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组织所有参加人员采用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得票最多者确定为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同年2月23日,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公布了《关于选定东关北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情况说明》,由于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被征收人无人到场,期间也无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相关协商、选择意见,故不能以被征收人协商、投票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该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同年2月21日在市建委纪检室、东港区住建局纪检室的监督下,通过抽签方式选定日照天**询有限公司为东关北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经认真分析、测算,最后确定李**所有的位于舒斯贝尔街(房权证号日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在评估基准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2年2月13日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1045969元。东**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李**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但双方未达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11月19日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向东港区政府申请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东港区政府于同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东**(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3年2月6日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照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日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东港区政府的东**(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东港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u0026ldquo;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u0026rdquo;、第三条u0026ldquo;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u0026rdquo;、第八条第(五)项u0026ldquo;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u0026hellip;u0026hellip;(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u0026rdquo;、第九条u0026ldquo;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u0026rdquo;、第十二条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u0026rdquo;的规定,东港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日照市东关北路区域改造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建项目等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符合日照市总体规划,符合日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u0026ldquo;十二五u0026rdquo;规划,并纳入日照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日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东港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房屋征收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东港区政府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东港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于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被征收人无人到场,期间也无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相关协商、选择意见,故不能以被征收人协商、投票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遂通过抽签方式选定日照天**询有限公司作为东关北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东港区政府根据该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明显不当,其确定的房屋补偿价格公平、合理。至于李**称的东港区政府只对其房屋一楼进行征收,而没有对其一体的二楼进行征收的问题,因东**(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针对的是李**房权证号日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原审法院只对东**(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东港区政府是否应当征收其他房屋不属于原审法院审查范围。李**诉称的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因日照天**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u0026ldquo;本次评估选取该区域双证齐全的商业楼的实际交易价格作可比实例u0026rdquo;,因此东**(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考虑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综上,东港区政府依法作出的东政征字(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补偿公平合理。李**要求撤销东港区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第七条规定协商不成的,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方式,按照多数确定的原则选定。因此被上诉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一是未按被征收物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确定。二是涉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给上诉人。三是被上诉人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举行公开听证、未履行征收前的告知义务、未组织入户调查、未公布调查结果。四是被上诉人送达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未履行告知上诉人权利的义务。3、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违法。该决定书对上诉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未给予补偿。4、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遗漏上诉人的重要物产错误。一是遗漏二楼商业用房。二是遗漏公摊面积。二、上诉人被征收房屋不属于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不应被征收。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2013年10月21日中止诉讼,2013年10月25日恢复诉讼,同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明显超过一审法定审理期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东港区政府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有据。1、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该办法并未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3、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4、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明确告知上诉人的各项权利,亦明确载明了营业损失(临时过渡安置费)。二、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二、三项依法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被上诉人选定价格评估机构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二是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三是涉案征收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四是原审审理程序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六条规定u0026ldquo;u0026hellip;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u0026rdquo;,第七条规定:u0026ldquo;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u0026hellip;u0026rdquo;第八条规定:u0026ldquo;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数比例过小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u0026rdquo;本案,东港区政府于2012年2月18日公布《关于选定东关北路区域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体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则采用投票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虽然该通知规定的期限少于15日,但被征收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协商选定,亦未参加集体投票,故东港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遂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抽签方式选定了价格评估机构,该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虽然在协商期限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该评估机构选定的合法性,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涉案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明确载明u0026ldquo;估价对象设计用途为商业,目前用途为商业,在该区域范围内有类似的房地产出售资料可供参考,因此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选取该区域双证齐全的商业楼的实际交易价格作可比实例。u0026rdquo;故上诉人主张的征收房屋未按市场价格评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涉案房产评估过程中虽存在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的瑕疵,但并不能否定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上诉人主张的未举行公开听证、未履行征收前的告知义务、未组织入户调查及公布调查结果的理由,因上述程序均系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程序,并不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且被上诉人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因只有极少数人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所以东港区政府未组织听证会并无不当。后东港区政府在与上诉人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该征收决定上亦明确告知上诉人复议及起诉期限,上诉人关于涉案征收决定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u0026ldquo;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u0026rdquo;,日价费*(2011)26号《关于日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亦对上述费用作了规定,被上诉人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并公布了《关于印发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该补偿安置方案将涉案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分为民住房屋及营业性房屋并依照上述规定分别制定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针对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含有日价费*(2011)26号通知中规定的经营性补助费(即停产停业损失),且上诉人对该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系针对上诉人房权证号日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作出,该房权证上明确记载涉案房屋位于一层,上诉人所述第二层房产,被上诉人已另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上诉人依照上诉人房产证所记载的面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遗漏公摊面积的问题,故上诉人称涉案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上诉人二层房产及公摊面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该决定程序及内容均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涉案征收区域内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陈旧并存在安全隐患、店外和棚外经营现象突出、u0026ldquo;脏乱差u0026rdquo;现象严重以及该区域与城市新的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城市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该区域进行整体改造工程的起因是危房改造建设。该项目符合日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u0026ldquo;十二五u0026rdquo;规划,并纳入日照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被上诉人东港区政府对上诉人的房产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目的,且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已生效,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中止诉讼,并且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东政征字(2012)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上诉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程序合法,且对上诉人作出了妥善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否定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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