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诉被告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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