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诉被告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陶**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营**有限公司与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27张**撤诉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化工港口分公司与枣庄**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