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土地登记行政撤销一案,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改变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东营**有限公司与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等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化工港口分公司与枣庄**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宇**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