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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7张**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土地登记行政撤销一案,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改变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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