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宇**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宇**有限公司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行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行政行为与相对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以是否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只要是行政权力系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间接地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应当依法受理。公安消防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是其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当火灾事故利害关系人对认定是否合法持有异议或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这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综上所述,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对莱阳市公安消防大队提起的行政撤销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从专业角度对火灾的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作出的说明,是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该认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充分清楚、是否合法合理,可在相关的案件诉讼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其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不是行政诉讼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