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因案件有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魏**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等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化工港口分公司与枣庄**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