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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有限公司与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因案件有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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