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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经青岛**民法院指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及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莱西市商业街有商铺一处。2014年6月25日,原告在诉莱西**理局作出的(2013)西拆裁字第1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一审庭审中,在对方举证的材料中看到《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原告认为该说明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重大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被告在拆迁裁决案中的证据目录。3、《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发布的《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以及《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印发《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内容:“水集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并将其列为2010年旧城改造重点项目。项目位于月湖商城一期工程南、长岛路东、蓬莱路北、外贸大厦西,占地36922平方米,涉及居民300户,项目将建设居民生活和商业服务区。项目拆迁和改造工作由市月湖商城管理局负责,望各责任单位做好拆迁改造中的相关事宜。”。被告为进一步说明工程的范围,于2010年3月15日,印发《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内容:“莱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日西**(2010)18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中,月湖商城二期工程范围应界定为商业街以南、蓬莱路以北、长岛路以东、外贸大厦以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印发的《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是对《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中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该说明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给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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