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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姜**因诉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一审原告于2014年9月1日经本院指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被告作出的《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发布《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内容:“水集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并将其列为2010年旧城改造重点项目。项目位于月湖商城一期工程南、长岛路东、蓬莱路北、外贸大厦西,占地36922平方米,涉及居民300户,项目将建设居民生活和商业服务区。项目拆迁和改造工作由市月湖商城管理局负责,望各责任单位做好拆迁改造中的相关事宜。”被告为进一步说明工程范围,于2010年3月15日,印发《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内容:“莱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日西**(2010)18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中,月湖商城二期工程范围应界定为商业街以南、蓬莱路以北、长岛路以东、外贸大厦以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印发的《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是对《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中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该说明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给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姜**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印发的《关于〈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西**(201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是对《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月湖商城二期工程的通知》中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该说明并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给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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