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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经青岛**民法院指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莱西市威海中路世纪嘉园拥有合法房产一处(3#2单元301户)。因原告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征收文件,即逼迫原告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核实此次征收的合法性,2014年4月28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5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公开的《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群众重大利益,整个过程均应公平公开,依法进行。但本次征收过程中,原告自始没有看到《征收决定》及各项公告、公示材料,直至征收方入户谈判,方知房屋面临征收。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的作出,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于2014年5月30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7月22日,青岛市政府作出青政复决字(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征收决定》的作出违法与否不作审查,错误认定原告提起复议超过了申请期限,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复议机关告知的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西政发(2012)50号《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莱西市人民政府西政发(2012)50号文件。证据2、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复决字(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3、房权证复印件。证据4、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莱西宾馆片区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答辩人作出的《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合法有效。二、答辩人作出的《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有效。三、答辩人对原告的补偿公平、公正、合法。四、原告与答辩人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莱西**委会《关于同意将莱西宾馆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列入莱西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函》。2、莱西**理局存款证明。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的会议纪要》。4、征求意见公告(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照片。5、莱西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莱西市宾馆片区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条件》。6、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黄海中路南烟台路西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9、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附: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10、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投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示照片。11、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情况的公示及公示照片。12、《通知》及评估结果公示照片。13、《莱西宾馆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作出《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2012)50号)和《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西**(2012)51号),对莱西宾馆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行政救济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被征收人如对《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2012)50号)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月23日,原告李**与房屋征收部门莱西**理局签订了《莱西宾馆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莱西**公室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批准文件等。2014年5月30日,原告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宾馆片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2012)50号)。2014年7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复决字(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申请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1月23日,原告李**与房屋征收部门莱西**理局签订《莱西宾馆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原告李**知道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救济的途径、期限。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而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年后,即2014年4月28日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意图再次取得救济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被逼迫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证据;原告诉状中另称“征收方入户谈判,方知房屋面临征收”,证明原告在谈判时已知道房屋征收的决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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