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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诉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张**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拟撤销的房产涉及继承和共有等法律问题,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改正错误登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张**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在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撤回对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张**的起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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