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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