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陶**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营**有限公司与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