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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港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莲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凤凰花园北片区区域改造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建项目,且经论证,该项目符合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日照市东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日照市东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日照市东港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东港区政府据此决定对该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改造。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海滨三路,西至海滨四路,南至天津路,北至港口医院南墙(以红线图为准),高*所有的位于东港区石臼街道东方社区居委002幢101号房屋列入此次征收范围。

2011年7月22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就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凤凰花园北片区区域改造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环境影响与社会评价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急保障等进行了评估,并且拆迁改造资金已到位。2012年3月14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在改造区域内公布了《关于公布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同年4月14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在改造区域内公布了《关于凤凰花园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因只有极少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东港区政府未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听证会,遂于同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及《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公告》。

另查明,高*在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既未与社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2年6月,高*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推倒,高*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此到有关部门信访。2013年6月23日,日照市**道办事处向高*出具《关于贾**、高*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依据该答复意见书,高*认为东港区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房屋的决定》违法、错误,应予撤销,遂于2013年10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东港区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房屋的决定》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该争议焦点问题,东港区政府提供的(2013)东行初字11号行政判决、(2013)日行终字25号行政判决(安**不服东港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系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以证明东港区政府作出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2012年4月16日,而非高志诉称的2011年8月25日。东政征字(2012)12号《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是东港区政府正式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文件连同《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公告》已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布张贴实施,可以证明东港区政府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是经公告发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东港区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征收决定,系其在凤凰花园北片区拆迁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形成正式文件,亦未在本案房屋征收片区内公告发布实施,因而对外未产生约束力,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和形式要件。

综上,东港区政府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是该片区房屋征收唯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高*所要求撤销的2011年8月25日东港区政府征收决定,因其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高*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显属枉法裁判,应予撤销。1、上诉人起诉的“2011年征收决定”客观存在,已对外实施并执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被上诉人所称的“内部征求意见稿”。2、一审法院先入为主,主观断案,丧失公正性。3、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房屋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东港区政府答辩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予维持。2、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东港区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房屋的决定》是否可诉的问题,上诉人高志虽依据日照市**道办事处向其出具的《关于贾**、高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认为上述征收决定存在且违法,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征收决定已对外公布实施且对其权利义务已产生实际影响,相反,被上诉人东港区政府提交的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系同一改造区域内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正式对外公布实施的正式文件。故上诉人高志所诉的2011年8月25日《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凤凰花园北片区房屋的决定》不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诉性,上诉人高志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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