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8时30分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陶**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营**有限公司与垦利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27张**撤诉裁定书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