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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8时30分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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