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因被告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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