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淑政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日照**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日照**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刘**等与被告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刘**、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