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抓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侯**与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莘县樱**民委员会与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洛阳**民政局,吕**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市涧**主委员会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河南润**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李**诉被告林州**理局、第三人王**、景林增、景**、景林巧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宋**、涧西区民政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起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诉被告安阳**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霍某某、王某某房屋登记撤销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