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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钟祥市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艳诉被告钟*市民政局,第三人廖**、严新民政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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