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艳诉被告钟*市民政局,第三人廖**、严新民政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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