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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