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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阮**、阮**、金*、金*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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