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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