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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无锡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行终字第0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房屋不在锡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无锡市建设局作出的(2010)锡建拆裁字第23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2、无锡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撤销(2010)锡建拆裁字第23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通知》形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3、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无锡市建设局作为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无锡市建设局作出(2010)锡建拆裁字第23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后,由于锡张高速(羊尖段)项目建设施工范围调整,拆迁人将不予对廊下锡沪路北17号王**(户)房屋进行拆除,无锡市建设局遂撤销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王**对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时,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已被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法院审查已无必要。且在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作出后,王**未履行裁决内容,无锡市建设局也未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未被拆除,故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对王**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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